智能制造泸州市重点实验室是开放型实验室,实行开放共用的管理体制。热情邀请和欢迎国内外有关领域的研究人员来实验室进行合作研究,并聘请优秀学者任客座研究人员,以聚集各方优秀研究力量。为保障客座人员有效地开展研究工作,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一条 本实验室根据学科交叉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原则,设立客座研究人员制度。以自愿为原则实行双向选择,客座研究人员的编制属原单位,由本室聘为客座研究人员并不影响其负责原单位的工作。
第二条 客座研究人员可以得到本室在人力和物力等方面的支持,本实验室的技术人员和管理工作人员将热情为客座研究人员服务。客座研究人员可以按照计划在本实验室资助的课题研究中使用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要遵守实验室各种规章制度、仪器操作规程及校纪校规。损坏仪器设备与其它财物者,要酌情赔偿。
第四条 客座研究人员的研究生可以进入实验室并得到相应的支持。
第五条 客座研究人员的研究课题可以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纳入本实验室归口管理;也可以在原单位归口管理,但其中在本实验室完成的部分应接受本室对工作完成情况的检查,并按资助课题管理。
第六条 客座研究人员得到本实验室资助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鉴定成果、专利、奖励及其它)在公开时均应注明由本实验室资助,并交实验室复印件一份。依课题来源情况归重点实验室和客座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所有。客座研究人员应向重点实验室交全套详尽的技术资料。所获成果、文章的发表,均应注明在“智能制造泸州市重点实验室”完成。
第七条 客座研究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重点实验室尚未公开的阶段性成果和技术,以及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八条 客座研究人员应关心实验室的建设,并就实验室研究方向、研究项目、实验室的管理和发展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 客座研究人员应积极参加实验室的有关工作,不定期的做学术报告,经常参加实验室的学术活动。
第十条 客座研究人员必须根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开展研究工作,完成协议规定的工作、提交研究成果,对本实验室做出重大贡献的客座研究人员,实验室将予以奖励。